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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土壤防治資金瓶頸 投融資亟需體制改革

      河北華清
      快訊
      2016 07-15

      雖然我國土壤修復產業市場規模潛力巨大,但由于缺乏成熟的商業模式,融資問題一直困擾著土壤修復產業的發展,目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還是依賴政府出資。如何解決土壤污染防治的融資,成為了土壤修復行業的核心問題。

      “十二五”以來,全國用于污染土壤修復的中央財政資金約300億元,啟動實施一批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項目,推進了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科學研究、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發展。
        
      盡管我國土壤修復產業市場規模潛力巨大,但由于缺乏成熟的商業模式,融資問題一直困擾著土壤修復產業的發展,目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還是依賴政府出資。單純由“政府出資模式”籌措資金用于污染場地的修復,給政府帶來了巨大的財政壓力。
        
      如何解決土壤污染防治的融資問題,研究探討高效運轉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商業模式,成為了土壤修復行業的核心問題。
        
      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融資問題,近年來出現的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即公私合營模式被證明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有望成為土壤修復行業新型商業模式。2015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提出,“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
        
      縱觀發達國家(地區)已經開展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金用于土壤或地下水修復項目時,商業模式清晰,融資效果卓越。美國環保局固廢管理與應急響應中心在1980年建立超級基金,用于有毒有害物質泄露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美國國會于1986年建立了石油泄漏責任信托基金,旨在解決由于石油泄漏引發的賠付問題;日本于1973年針對還在開采的礦山和已經關閉、需要治理的礦山分別制定了礦害防止公積金制度和礦害防止事業基金制度。臺灣地區2001年參考美國“超級基金”的設立精神,制定法律并授權征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設立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用于土壤及地下水的治理。
        
      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資體系改革的必要性
        
      土壤修復效率低
        
      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工業污染物導致大量土地廢棄,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群體性事件逐年增多。
        
      近期全國發生的多起工業污染和農產品重金屬超標事件均由污染土壤引發,再加上土壤修復經驗、資金和技術力量薄弱,不能有效阻止污染物的遷移擴散而演化而成的環境事件。
       
      鑒于土壤資源的特殊性,我國針對土壤無排放標準,土壤污染在工農業生產中極易發生。大量的遺留污染問題演變成為累積性的環境問題,且缺乏整體修復路選圖,土壤污染修復效率低。
        
      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少
        
      根據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和《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4—2014),發生土壤污染后,需盡快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安排土壤修復,最大程度減少土壤污染對周邊水體、生態帶來的傷害,同時減少二次污染。
        
      從目前開展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來看,盡管全社會已經意識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危害,但與水污染、大氣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大、周期長、收益低、長效機制缺,目前的投入遠不能解決土壤污染問題。
        
      投入產出模式不清晰
        
      未充分體現“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等原則,缺乏一套完善的資金籌措與投資管理機制,而目前的土壤污染治理主要依靠分散在各部門的政府財政資金,資金申請程序長,審核程序復雜;防治資金無法保值增值。
        
      財政資金來源單一,無法利用社會化融資渠道來籌集資金,無法利用金融工具進行自我增值,不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難以滿足巨額的修復資金需求;目前的土壤修復資金缺乏及時支付功能,無法應對土壤污染修復和賠償。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設立
        
      從國際經驗來看,基金模式是保障環境修復工作的一種有效途徑,如美國的超級基金、石油信托基金,除了資助針對性的環境項目外,還有投資股票,國債等金融工具進行自我增值,不僅使基金規模擴大,增強了基金資助環境項目的能力,而且豐富了美國的金融市場,實現了環境和經濟的共同發展,其經驗值得中國所借鑒。為推進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資體系改革,建議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該基金設立的思路、主要任務、規模及融資渠道、管理措施闡述如下。
        
      基本思路
        
      政府資金由直投項目轉為投資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按比例募集社會資本,委托專業的資金管理管理機構進行基金管理,實現保值增值、滾動放大、持續投入。優勢有幾個方面:
        
      一是基金可以通過參與土壤修復市場而獲得收益,相比財政資金,基金對于遺留的土壤污染清理和修復有更為強烈的支付意愿,從而可以解決土壤污染修復效率低的問題。
        
      二是基金更能體現污染者負擔原則。基金是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對“污染者付費”理論進行創新,將環境污染的全部利益相關者都納入到污染修復的資金機制之中,較財政資金來買單更能體現社會公平。
        
      三是基金具有保值增值功能。基金可以汲取社會化融資,并通過參與金融市場進行保值增值,從而具有比財政資金更為強大的支付能力,可以滿足巨額的污染修復資金需求。
        
      四是基金具有及時支付功能。基金可以避免財政資金冗繁的申請和審核程序,保證資金的迅速支付,從而保障環境污染的及時清理和修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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